- NIF 用於識別所有與稅務相關的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通常保持不變,除非法律形式或國籍發生變化。
- 申請應使用 036 表格提交,通常在公司成立後一個月內提交,可以先獲得臨時 NIF,然後在提交剩余文件後成為正式 NIF。
- 稅務機關可以核實資料的準確性,如果缺陷未得到糾正或未滿足要求,可以拒絕分配或撤銷 NIF,並且可以提出複議和經濟行政索賠。
- 法律架構以《一般稅法》、皇家法令 1065/2007 和 EHA/451/2008 號令為基礎,這些法令規定了 NIF 的關鍵要素、組成以及對居民和非居民實體的具體要求。

在創建公司、協會或任何需要與稅務機關打交道的實體時,首要任務之一就是取得其稅務識別號碼(NIF)。沒有此號碼,該實體將無法開立發票、簽署涉及稅務的合約或履行其納稅義務。
儘管流程受到嚴格監管,但實際上,根據涉及的是法人實體、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體還是非居民實體,其中存在不少細微差別。此外,稅務識別號碼(NIF)可以是臨時的,也可以是永久的,可以透過不同的管道申請,如果未能滿足監管要求,也可能被撤銷。讓我們仔細了解一下,但不必糾結於細節。
什麼是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體的NIF?
稅務識別號碼 (NIF) 是稅務機關用於識別所有法人實體和非法人實體的稅務相關代碼。每個實體的稅務識別號碼都是唯一的,通常情況下,即使實體發生內部變更或法律法規修改,稅務識別號碼在其存續期間也保持不變。
2003 年第 58 號法律《一般稅法》規定,所有自然人或法人以及第 35.4 條所列實體(如休眠繼承、共同財產或任何應納稅的單獨資產)必須擁有一個 NIF,該 NIF 將由國家稅務總局依職權或應相關方的請求分配。
該號碼的分配方式、組成方式以及何時可以撤銷的詳細規定,在經皇家法令 1065/2007 批准的《稅務管理和檢查行動和程序總則》以及 EHA/451/2008 號令中均有規定,該令明確規定了法人和無法人實體的 NIF 結構。
實體在進行涉及稅務影響的業務時,必須使用 NIF :開立或接收發票、提交申報或自我評估、進行預扣稅、正式簽訂某些合約或與稅務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進行電子聯繫。
哪些人需要申請NIF(稅務識別號碼)?
一般來說,所有在西班牙境內維持具有稅務性質或重要性的稅務關係的法人實體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都必須擁有稅務識別號(NIF)。這包括在西班牙運營的西班牙實體和外國實體。
該群體中包括商業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等)、協會、基金會、合作社、共有製社區、民事公司、橫向所有權下的業主共同體以及其他實體,儘管它們沒有自己的法人資格,但構成了一個經濟單位或一項單獨的應稅資產。
非居民實體(外國法人實體或不具有外國國籍的法人資格實體)如擬在西班牙進行涉及稅務的交易,也必須取得稅務識別號碼(NIF) 。同樣,在西班牙境內經營的非居民實體的常設機構也必須取得稅務識別號碼。
具體而言,相關規定指出,外國投資者、法人實體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外國實體,在計劃投資西班牙新創企業時,必須取得西班牙稅務識別號(NIF) 。在這種情況下,代表這些投資者行事的代理人必須已持有其本人的西班牙稅務識別號碼。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實體要成為與稅務相關的關係的持有者,例如在開立發票、收到應預扣稅款的收入、僱用員工或為其活動購買商品和服務之前,就產生了擁有 NIF 的義務。
申請國家收入基金 (NIF) 的截止日期以及如何開始申請流程
稅務識別號碼 (NIF) 的申請必須在法人實體成立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如果是外國實體,則自其在西班牙境內設立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不建議等到最後一刻才申請,因為沒有稅務識別號,許多必要的業務活動將無法合法進行。
該程序可透過兩種方式啟動:由相關方提出申請,或由稅務機關依職權啟動。通常情況下,申請由實體本身或其代表提交;但是,如果實體未提交申請,且稅務機關發現存在涉及稅務的關聯關係,則稅務機關可依職權將該實體登記在納稅人名冊中,並分配相應的納稅識別號碼(NIF)。
當申請由實體發起時,需透過企業家、專業人士及預扣稅款人普查登記申報表(表格 036)進行正式登記。此表格既用於分配 NIF,也用於申報活動的開始和其他基本普查資料。
在任何貨物或服務交付或提供之前、在收取或支付與業務活動相關的款項之前,以及當然在僱用員工之前,都必須提交稅務識別號 (NIF) 。實際上,大多數實體在簽署公司章程後立即辦理 NIF,甚至像我們將看到的,在簽署章程的同時透過公證人辦理。
此外,在法規和與稅務機關簽署的協議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公證人可以電子方式提交 036 表格和必要文件,以申請正在設立的實體的臨時 NIF。
提交地點和處理程序
NIF申請可以親自遞交或透過電子方式提交,但請務必了解每種方式的具體要求。目前,線上申請和前往國家稅務管理署(AEAT)辦事處遞交申請均受一定限制。
一方面,可以先在線上取得036表格的草稿,然後列印出來,親自前往西班牙稅務局(AEAT)辦事處提交。如果您想提前在辦公室完成一些準備工作,但仍然需要您親自到場或出示身份證明,這種方法就非常方便。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NIF(特別是臨時 NIF)的申請可以完全透過電子方式進行管理,尤其是當有公證人參與或代表擁有電子證書並滿足 AEAT 電子總部的技術要求時。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解決該程序的權限都歸國家稅務管理機構所有,該機構是負責分配稅務識別號碼、核實所提供文件並在適當情況下撤銷該號碼的管理實體。
在許多實際案例中,尤其是在公司成立方面,稅務機關和公證協會之間會達成協議,以便公證員在簽署文件時親自寄送文件,甚至可以「當場」獲得臨時 NIF。
誰可以申請NIF以及代理要求
法人實體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體,其稅務識別號(NIF)的申請可由其正式認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夥人之一提出,但前提是他們能夠證明其身份。這種靈活性在公司成立初期非常實用,因為此時實體的結構仍在逐漸改善。
當法定代理人啟動該程序時,他們必須提供證明其權力的公證契約或文件,並在適用情況下,提供身分證明文件(DNI 或 NIF),以便在稅務機關面前正確識別其身分。
如果申請人是該實體的成員,則必須透過公司章程或同等文件以及其國民身分證或 NIF 來證明其身份,以便清楚地表明他們是申請分配號碼的實體的一部分。
在任何情況下,簽署 036 表格的人必須證明其擁有足夠的權力代表該實體行事,要么是因為其是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律師,要么是因為有登記證書或正式合法化的公證授權委託書證明這一點。
如果實體或其部分代表為外國實體,則申請中包含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人必須擁有西班牙稅務識別號碼 (NIF );否則,稅務機關將無法為該法人實體指派 NIF。這一點至關重要,應在開始申請流程前仔細檢查。
所需一般文件:036 表格及其他文件
為法人實體和非法人實體分配稅務識別號碼 (NIF) 通常所需的基本文件大致相同,但具體要求可能因法律形式而異。一般來說,西班牙稅務局 (AEAT) 要求提交填寫完整的 036 表格作為普查申報,以便在相應的普查中進行登記。
除036表格外,您還必須提供公司註冊公證文件的副本,或(如適用)其他能夠證明公司成立的有效法律文件。該文件必須包含公司的基本資訊:名稱、註冊辦公地址、宗旨、管理結構以及(如適用)股本。
此外,如果公司章程或同等效力的文件尚未包含在公司註冊證書中,則必須提交該文件。在許多商業公司中,公司註冊證書包含公司章程,但在其他類型的實體(例如,某些協會)中,公司章程可能單獨成文。
當適用於該實體的法規要求其在公共登記冊(例如商業登記冊、社團登記冊、基金會登記冊或類似登記冊)中進行登記時,至少在獲得最終的 NIF 時,還必須提交相應登記冊的登記證書。
儘管有上述規定,但正如我們將看到的,在初始NIF 申請中,如果實體尚未完成所有公司成立或註冊程序,並且還不能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則管理局有可能分配臨時 NIF。
NIF 臨時和最終分配
稅務識別號碼的分配通常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授予臨時稅務識別號碼(NIF);待所有必要文件提交完畢後,再分配正式的稅務識別號。在企業存續期間,除非其法律架構或國籍發生變更,否則稅務識別號碼本身不會改變。
在實體提交公證契約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註冊文件副本、公司章程或同等效力的文件,以及(如適用)強制登記證書之前,所分配的稅務識別號碼(NIF)將被視為臨時號碼。在稅務識別號碼為臨時號碼期間,實體可以繼續運營,但有義務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所有文件的準備工作。
在取得臨時 NIF 後,該實體有義務在相應登記處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如果不需要登記,則在授予契約或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所有缺失的文件,以便繼續進行最終 NIF 的分配。
如果該期限屆滿,或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自臨時 NIF 分配之日起六個月內仍未完成文件,稅務機關可要求該實體提供缺失的文件,並給予最後十天的期限提交文件或說明為何還無法提交的原因,並說明需要額外期限。
未能遵守這些期限或回應請求可能會導致臨時 NIF 被撤銷,這將帶來實際後果,因為該實體將不再被正確識別用於稅務目的。
如何將臨時 NIF 轉換為正式 NIF
為了使 NIF 從臨時狀態變為正式狀態,該實體必須使用 036 表格提交人口普查修改聲明,勾選與資料修改對應的方框,並在適當情況下說明相對於初始申請的任何已更改資料。
這份更新後的稅務登記表必須反映所有對臨時稅務識別號碼 (NIF) 申請所做的更改,這些更改在先前的登記表中未向稅務機關報告。如果您在公司註冊過程中地址、董事、業務活動分類或其他稅務資訊發生變更,請在此更新這些資訊。
除了提交修改表格 036 外,您還需要提交所有導致最初臨時簽發稅務識別號碼 (NIF) 的未提交文件。這通常包括最終的公司章程、註冊證書或經正式批准和註冊的公司章程細則。
一旦提交了這些文件並滿足了要求,稅務機關將著手分配最終的 NIF,除法律形式或國籍變更等特殊情況可能需要新代碼外,將保持相同的號碼。
稅務局處理 NIF 分配(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最終的)的期限為自正確提交申請和相關文件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前提是不需要額外的檢查來停止計算或需要更正。
公證員的介入以及與稅務機關的協議
現行製度的一個非常實用之處在於稅務機關與公證員以及公證協會之間簽訂了合作協議。由於這些協議,新實體在註冊成立時取得稅務識別號碼(NIF)的流程已大大簡化。
根據這些協議,公證人可以代表法人實體和正在籌建中的無法人資格實體,以電子方式提交036 表格以及必要的證明文件,以申請臨時 NIF,但某些情況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這種機制使得許多新成立的公司或實體能夠在簽署公證契約或其他正式公司註冊文件的同時,幾乎立即獲得臨時稅務識別號碼(NIF)。這使得該實體無需等待後續的現場辦理流程,即可開始營運並進行稅務相關手續。
隨後,一旦該實體在相應的註冊機構註冊,這些協議還可以透過公證人或該實體本身提交電子證書的補充文件,來促進獲得最終的 NIF 。
公證途徑並非強制性的,但對於許多公司和實體而言,這是最靈活的選擇,尤其是在他們希望實體從一開始就能立即開始開立發票或簽訂合約時。
稅務識別號碼 (NIF) 的驗證、拒絕和撤銷
西班牙稅務局有權核實臨時和最終稅務識別號碼(NIF)申請中所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這些核查可能會影響註冊詳情、代表或合夥人的身分和法律資格,甚至影響實體的存續。
當這些檢查發現所傳遞的資料不正確或與實際情況不符時,行政部門必須給予相關方十天的聽證期,以便其提出指控、澄清資訊或糾正申請中發現的缺陷。
如果在聽證程序後確認相關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不符合適用法規規定的基本要求,則管理局可以拒絕分配臨時或最終的國民保險號碼。
特別是,對於未能提供以下文件的法人或實體,不會授予臨時或最終的NIF:至少提供一份簽署的文件,其中授予人表達了他們設立該實體的意願;或者,在適當情況下,提供一份文件,證明共同所有權的情況,而該不法實體的成立取決於此。
此外,如果該實體未能及時回應有關其無力提供證明文件或證明其無力提供證明的要求,稅務機關可以撤銷臨時納稅識別號,屆時該實體將不再被正式列入納稅義務人普查,直至情況得到糾正。
對拒絕或與國家投資基金 (NIF) 相關的行為提出的上訴
如果稅務機關頒布法令拒絕轉讓 NIF 或作出與 NIF 相關的決定,而該實體不同意,則可以在法規規定的時限和形式內提起行政上訴。
首先,當事人可以選擇提出複議申請。該複議申請必須在收到被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至作出該行政決定的同一機構。申請中必須明確說明當事人先前未就該決定提起任何行政上訴。
或(或在選擇更換之後),該實體可以在收到爭議行為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自程序或先前更換上訴被認為通過沉默或明確決議解決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經濟行政索賠。
經濟行政申訴必須向作出被申訴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該機關隨後會將申訴轉交至有管轄權的經濟行政法院。此複審機制在稅務識別號碼(NIF)被拒絕或撤銷的情況下尤其重要,因為此類情況可能對企業的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這些上訴並不總是會自動中止被上訴行為的效力,因此在更緊急的情況下,可能需要根據稅收法規規定的條款請求採取預防或中止措施。
實體 NIF 的組成和鍵
法人實體和非法人實體的稅務識別號碼(NIF)的技術配置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演變。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該事項由1990年第338號皇家法令和1975年第2423號法令進行規範,這兩項法令規定了一個包含法律形式、省或地區以及校驗位資訊的九位字元識別碼。
在原有的編碼系統中,代碼的首字母表示法律形式或實體類型,後面緊跟著數字,這些數字分別標識註冊辦事處所在的省份、各省或地區內的順序編號以及最後的校驗位。隨著時間的推移,為了適應新類型實體的出現和數字序列的耗盡,編碼附件不得不多次修改。
2007年第1065號皇家法令的生效改變了以往的做法,廢除了先前的製度,並將有關法人實體和非法人實體的稅務識別號(NIF)的分配、撤銷、組成和使用規則整合到一項單一法規中。該法規規定,除法律形式或國籍變更外,稅務識別號碼必須保持不變。
隨後,EHA/451/2008 號令詳細規定了NIF 第一位的鍵,區分了最常見的法律形式、外國實體或常設機構的情況,並取消了號碼組成中對省或地區的引用。
在這些變更中,原代碼G被拆分為幾個子代碼:G專用於社團,U代碼用於臨時商業社團,J代碼用於民事合夥(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V代碼用於其他未定義類型。代碼Q現在更廣泛地用於識別公共機構(自治機構、公共商業實體和國家機構),而代碼R則用於宗教團體和機構。
非居民實體和常設機構的關鍵訊息
在外國實體領域,相關法規區分了外國實體的一般身分和非居民實體在西班牙的常設機構。這一區分至關重要,因為兩者在稅務和人口普查義務方面可能存在差異。
在先前的系統中,代碼 N 被通用地用於表示非居民實體,現在已重新定義,專門用於指示被分配西班牙稅務識別號 (NIF) 的實體的外國性質。該代碼出現在 NIF 代碼的第一位,可以立即識別出該實體的註冊辦事處位於西班牙境外。
對於非居民實體的常設機構,相關法規設立了代碼「W」,用於標識該稅務識別號(NIF)對應的是在西班牙開展業務的外國實體的常設機構。這使得外國母公司的稅務識別號碼與其在西班牙境內各常設機構的稅務識別號碼能夠清楚區分開來。
此外,新的NIF配置取消了對西班牙和外國實體註冊辦事處所在省份或地區的明確指涉。代碼簡化為一個表示實體法律形式或類型的字元、一串隨機數字和一個校驗位。
這種簡化有助於公共行政部門和納稅人在電腦應用程式中處理 NIF,並允許進行地理中立的識別,重點關注法律形式以及居民或非居民實體的身份。
領事領域自然人(L 和 M)的 NIF
雖然此程序的主要重點是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體,但相關規定也適用於透過領事館向沒有 DNI 或 NIE 的自然人分配某些類型的 NIF 。
所謂的NIF L是分配給居住在國外、沒有DNI(西班牙國民身分證)但已在領事登記處登記的西班牙公民的。申請該號碼需要提交030表格(人口普查申報表)、有效護照以及證明居住在相應領區的文件(對於西班牙公民來說,這通常是與領事登記處關聯的居住證明)。
NIF M 適用於領區內沒有 NIE 的外國居民。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必須提供有效的護照或外國身分證件,以及證明其居住在遞交申請的領事館服務區域內的文件。
若委託代理人辦理,則必須附上代理人的西班牙稅務識別號碼 (NIF) 複印件;如果代理人親自到場,則必須在提交申請時出示該識別號碼。如果授權委託書為外國出具,則必須根據《海牙公約》進行正式的公證或認證,並在適用情況下,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翻譯。
對於居住在西班牙境外,需要與稅務機關打交道(例如,投資西班牙實體或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尚未持有西班牙常用稅務識別文件的人來說,這些 NIF L 和 M 尤其重要。
領事領域法人實體的NIF N
在領事事務中,也可以為註冊辦事處位於領區內的法人實體辦理N類稅務識別號(NIF)的分配手續。此稅務識別號碼允許這些實體在西班牙從事涉及稅務的活動或投資。
要透過領事辦公室申請 NIF N,該實體必須提交填妥的 036 表格,以及簽署申請的人的西班牙 NIF 卡或證明文件,該人將作為該程序的代表。
此外,還需提供證明該實體法定代表人西班牙稅務識別號 (NIF) 的文件,以及由原籍國註冊或稅務機關簽發的證明該實體存在以及將在 NIF 申請中包含的數據的證明文件。
還需要提供一份文件,證明申請簽字人有足夠的權力代表該實體行事,可以透過登記證書說明其職位和權力,也可以透過法定代表人授予的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並進行正式的合法化或認證。
最後,申請人需提供一份包含領區內居住地址的身份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居住地。如果申請中指定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人沒有西班牙稅務識別號碼(NIF),則無法為該法人實體分配NIF;因此,此項要求應格外仔細審核。
法律依據與監管框架
整個稅務識別號碼(NIF)分配系統建立在一系列規則之上,這些規則詳細規定了哪些人必須擁有NIF、NIF的結構、申請方式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撤銷NIF。該系統的基石是2003年第58號法律,即《一般稅法》,特別是其第六附加條款和第35.4條。
本法規定,所有自然人、法人和不具有人格的實體,只要構成經濟單位或獨立財產,均有義務為其涉及稅務的關係設立稅務識別號。此號碼由稅務機關依職權或應相關方請求提供。
此後,又批准了其他具體法規,例如關於防止稅務詐欺措施的第 36/2006 號法律,該法律加強了識別和控制的要求;或者前面提到的第 1065/2007 號皇家法令,該法令全面規範了稅務管理和檢查程序以及稅收適用的通用規則,其中包括專門針對 NIF 的分配和使用的具體條款(第 196 條和第 196 條第 196 條和第 196 條(第 196 條和第 196 條第 196 條的具體條款(第 196 條和第 196 條第 196 條(第 196 條和第 196 條第 196 條的具體條款(第 195 條和第 196 條第 195 條(第 196 條和第 196 條第 1913 條(第 196 條和第 196 條第 193 條(第 196 條和第 196 條第 196 條的第 196 條。 22 至 24 條)。
在監管層面,2008 年 2 月 20 日的 EHA/451/2008 號命令規定了法人和無法人實體的 NIF 的詳細組成,並根據外國實體或常設機構的法律形式或條件確定了將使用的字母鍵。
這項監管架構得到了先前已被廢除但有助於理解該體系演變的規定(如第 2423/1975 號法令或第 338/1990 號皇家法令)的補充,以及《一般條例》第 22.1 條規定的授權,該授權賦予經濟和財政部製定國家投資基金 (NIF) 組成機構的權力。
由於這項詳細的規定,NIF 已成為稅務控制和防止詐欺的關鍵要素,同時也為實體及其合作夥伴、投資者和交易對手的經濟關係提供了法律確定性。
由於涉及諸多複雜的義務、截止日期、文件以及針對居民和非居民的具體要求,為法人實體和非法人實體分配稅務識別號 (NIF) 的流程成為任何企業或協會項目順利啟動的關鍵步驟。建議事先掌握此流程或尋求專業建議,以避免延誤、被拒絕或後續與稅務機關產生爭議。
